事情发生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有一天,某高校校园半军事化的“平静”生活突然“沸腾”起来。张××,一位来自农村的女生,突然死亡。公安介入,尸体送法医单位解剖。很快,“案情”大白。解剖结果,死者已有三个月的身孕。侦查结论,张××因私自服用从“江湖游医”处获得的“堕胎药”,中毒身亡。结案的当天下午,一位男青年,低着头来到张××就读的高校,收拾起死者简单的遗物,一言不发地走了。四十年后的今天,重温这则真实事件,年轻朋友也许会感到“不可思议”。然而,70年代的中国,避孕知识还属于“半禁区”范畴,避孕药具只有领了结婚证后才能到少数几个“定点”处登记领取;一旦发生了“意外妊娠”,到医院去做“人工流产”还需要单位证明;在大学就读期间,发生这样有违传统道德的事,要被开除。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张××的不幸事件,也并非罕见。唏嘘之余,回顾一下人工流产在人类历史上“合法化”的经历,对我们今天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事业的发展不无裨益。
有文字记载的人类早期文明并不反对人工流产。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早期,人流曾相当普遍。而且,那时就有手术流产和药物流产两大类措施,发展水平之高,远远出乎现代人所能想象。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曾阐述过,流产可以作为防止人口过多的一种方法。
基督时代,有很多公共法规对性生活加以限制,其中也包括了“人流有罪”的内容。黑暗的中世纪,医学界不能公开讨论人流技术,医生不能直接提供人流服务;偷偷进行人流的助产士会受到社会迫害,还会被贯以“巫婆”的恶名。因此,古代高超的人流技术在这一时期完全失传。
17-19世纪,现代妇产科学的发展,重新创建了人流技术——扩宫术和刮宫术,使得医生能够为妇女提供安全而又有效的人流服务。这一阶段,妊娠16-20周(出现胎动前)的流产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即使对妊娠24周(6个月)以上的大月份流产,设置的限制也不多。然而,对人流这样宽松的环境,在19世纪又出现了新的、更为严厉的法律限制。
1861年,英国通过了“反人权法案”,认为妊娠任何阶段人流都是违法行为。1850年,美国国内“反人流运动”,至1870年各州普遍接受“人流违法”的观念。可是,就在这一阶段,成千上万妇女却在江湖游医不安全的人流服务中遭受严重伤害,甚至丧失生命。那时,美国医院中最易碰到的急诊是处理接受过不安全流产的受害妇女。后人将这一以“流产非法”为特征的文化现象称之为“世纪罪恶”。
1920年,前苏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流合法化的国家。二十世纪50年代,东欧所有国家对流产全部合法化(1990年代波兰等少数东欧国家对人流又有所限制)。1970年,美国医学协会改变了以往的态度,同意医院开展对“非意愿妊娠”的人流业务,1973年人流在美国获得了合法化的地位。
经历了1970年代和1980年代不断的发展,欧洲成员国(仅爱尔兰除外)都有较为稳定的、自由选择人流的大环境,公然反对流产的活动已很少发生,只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情形令人担忧。除我国和印度外,多数发展中国家不能获得合法流产。据保守估计,发展中国家每年约有5-10万妇女死于不安全流产,还有更多的妇女遭受严重伤害。
1994年开罗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和1995年北京的“世界妇女大会”以流产和生育权利为中心进行了辩论,尽管有来自宗教方面强烈反对,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团体和联盟的努力,在会议文件中明确了“妇女控制自己生育的权利”和为妇女提供“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会议认识到,人流是人类世界客观存在的现象;流产合法的国家,流产应该是安全的;如果妇女进行了不安全流产,不应追究妇女本人的责任,而应予以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妥善处理并发症。
“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和“世界妇女大会”为人流及其他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在全球范围内作为基本人权的确立起了极为重要的里程碑样的作用。但是,人流作为人类争论的敏感话题远未就此画上句号。就在这两次国际会议前后,美国在人流合法化二十年之际,二位医生、两个诊所的工作人员和一位接受人流妇女的陪同,被反对流产的狂热者杀害。人流,除了“合法化”外,更有社会伦理学的影响。本文开头的故事,便是社会伦理对人流影响的一个方面。这在世界上,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而又可能会不断反复的历程。我们坚信,人类社会毕竟是不断朝着更加文明、更加进步的方向发展的。